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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工程款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萬貳仟捌佰叁拾 肆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壹拾叁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如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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