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全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月瓊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萬貳仟捌佰叁拾
肆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壹拾叁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郭如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