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9號
原 告 星能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進發
訴訟代理人 林凱
律師
複代理人 蔡如雅
訴訟代理人 蔡宜衡律師
詹奕聰律師
被 告 全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穎助股份有限公司
前2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陳月瓊
前2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律師
前2人共同
複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
複代理人 李志聖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9
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「星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吳宏能
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星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蔡進發」
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
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郭如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