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號
聲 請 人 俊洲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文淡
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
律師
相 對 人 臺北市湖光國民住宅社區乙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張宜然
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
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
被告名稱「臺北市湖光國宅社
區管理委員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臺北市湖光國民住宅社區乙
區管理委員會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;民
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,
爰依原告之聲請,以裁定更正之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許巧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