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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5號 聲 請 人 俊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文淡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相 對 人 臺北市湖光國民住宅社區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宜然 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 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名稱「臺北市湖光國宅社 區管理委員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臺北市湖光國民住宅社區乙 區管理委員會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;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,爰依原告之聲請,以裁定更正之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巧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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