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1號
原 告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秋惠
被 告 春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温樹林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
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
6 月1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孫曉青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江俐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