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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68號 原   告 峯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璦梅 被   告 勝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紘 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律師 複代理人  蔡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,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民事訴訟法 第24條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依被告提出兩造間所簽訂之合約書第15條,業已約定 就本件工程契約所生之糾紛,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(兩造皆有用印之合約書版本見本院卷第120 頁),依前揭法條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茲 原告向本院起訴,顯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巧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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