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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76號 原   告 宏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煥然 被 告 恆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偉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以102 年度 司促字第16769 號核發支付命令。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 議,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(民事訴 訟法第519 條第1 項)。由原告前所提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可知,原告係以兩造間工程承攬合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法 律關係對被告為工程款之請求。而兩造就系爭契約法律關係 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有卷附系爭契 約第30條第2 項可稽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, 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彥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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