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6號
原 告 宏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煥然
被 告 恆生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偉國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:原告依
督促程序聲請發
支付命令,經本院以102 年度
司促字第16769 號核發支付命令。被告並於法定
期間聲明
異
議,視為
債權人即原告已對
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(民事訴
訟法第519 條第1 項)。由原告前所提出之支付命令
聲請狀
可知,原告係以
兩造間工程
承攬合約書(下稱
系爭契約)
法
律關係對被告為工程款之請求。而兩造就系爭契約
法律關係
所生之訴訟已
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有卷附系爭契
約第30條第2 項
可稽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,
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李彥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