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84號 上 訴 人 九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郭碧蓮 訴訟代理人 曾明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麗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上訴聲明,並繳納上訴裁 判費,逾期不補正,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。 理 由 一、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,並以上 訴狀表明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」、「上訴理由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 1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(上訴理由除外),應以裁定 駁回之,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3 項自明。 二、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,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亦未繳納裁判費。茲依上開 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,補正上訴聲明,並按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,補 繳上訴裁判費(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訴訟標的價額應 為新臺幣〈下同〉5,858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,521 元,如全部上訴,請自行核算)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 上訴。 三、另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亦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 正。 四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彥廷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