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4號
上 訴 人 九禾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郭碧蓮
訴訟代理人 曾明慧
被
上訴 人 林麗華
訴訟代理人 陳祐良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13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
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提起民事
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
乃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4 年4 月20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
第二審裁判費,
上開裁定業於104 年4 月22日送達,然上訴
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繳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
、答詢表等件在卷
可稽。從而,上訴人之上訴,為不合法,
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李彥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