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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84號 上 訴 人 九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郭碧蓮 訴訟代理人 曾明慧 被 上訴 人 林麗華 訴訟代理人 陳祐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1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4 月20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,上開裁定業於104 年4 月22日送達,然上訴 人逾期今仍未補繳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、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。從而,上訴人之上訴,為不合法,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彥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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