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6號
原 告 駿陽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增基
被 告 通億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國驊
訴訟代理人 張文政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又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
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民事
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原告與被告就
兩造間工程契約所生爭議,業以文
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卷附該工
程契約條款第二十六條第三項
可參,
揆諸前揭規定,自應由
該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
,
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劉晏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