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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86號 原   告 駿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增基 被   告 通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驊 訴訟代理人 張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與被告就兩造間工程契約所生爭議,業以文 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卷附該工 程契約條款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可參揆諸前揭規定,自應由 該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 ,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晏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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