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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更生事件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 債 務 人 蕭志杰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。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,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,應表明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文件:一、財產目 錄,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。二、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。三、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、原因及種類 。四、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,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。次按,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。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,應駁回之,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。 二、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。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怡茹 附表: 1.提出環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竝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股現值 之證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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