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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消債清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清算事件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一○二年度消債清字第三號 債 務 人 周永淼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 料到院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 理 由 一、債務人聲請清算時,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應 表明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文件:財產目錄,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。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。 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、原因及種類。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,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項、 第四項規定自明。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,得依 職權訊問債務人、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,並得定期命債務人 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。債務人違反前 項報告義務者,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八條、第八十二條亦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,茲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附件: 提出債務人清冊(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項 、第三項規定參照)。 提出債務人及受扶養人周協志之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及明細。 依債務人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民國一百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,債務人於一百年度有薪資、 股利或盈餘所得,請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狀況(含工作內 容、地點、時間及薪資計算方式等)及持股情形,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。 依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—債務清理 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之記載,債務人曾任蘇奧德 洋行有限公司股東及誠毅國際有限公司董事長,請說明債 務人投資上開公司之原因、資金來源及持股比例、公司目 前經營狀況,是否有股東分紅或其他獲利情形,得否換價 以清償債務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 說明債務人及受扶養人周協志是否領有社會補助?如有, 應說明其起時間、種類及其金額,並提出補助款匯入帳 戶之存摺封面及其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提出日)。若 未申請,或雖申請但資格不符,亦請說明未申請或資格不 符之原因。 說明債務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?如有,請提出以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(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 ),並說明其投保內容、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其金額,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。 說明債務人現住房屋之坪數、所有權人、居住成員、居住 成員間如何分擔生活費用及房租?並提出繳納房租之證明 、現住房屋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、一百零一年全年度水 、電、瓦斯、電信費繳費明細,及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。 提出受扶養人周協志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,須由債 務人扶養之相關證明(例如:診斷證明書、身心障礙手冊 等),並說明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干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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