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二年度消債清字第三號
債 務 人 周永淼
上列債務人
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
料到院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
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,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應
表明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文件:財產目錄,並其性質及
所在地。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。
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、原因及種類。依法應受債務人
扶養之人,此
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項、
第四項規定自明。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
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
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;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,得
依
職權訊問債務人、
債權人及其他
關係人,並得定期命債務人
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。債務人違反前
項報告義務者,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
例第八條、第八十二條亦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
料,茲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
書 記 官 陳昭伶
附件:
提出債務人清冊(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項
、第三項規定
參照)。
提出債務人及受扶養人周協志之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
料表及明細。
依債務人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民國一百年度綜合所
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,債務人於一百年度有薪資、
股利或盈餘所得,請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狀況(含工作內
容、地點、時間及薪資計算方式等)及持股情形,並提出
相關證明文件。
依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
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—債務清理
條例前置協商專用
債權人清冊之記載,債務人曾任蘇奧德
洋行有限公司股東及誠毅國際有限公司董事長,請說明債
務人投資
上開公司之原因、資金來源及持股比例、公司目
前經營狀況,是否有股東分紅或其他獲利情形,得否換價
以清償債務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說明債務人及受扶養人周協志是否領有社會補助?如有,
應說明其起
迄時間、種類及其金額,並提出補助款匯入帳
戶之存摺封面及其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提出日)。若
未申請,或雖申請但資格不符,亦請說明未申請或資格不
符之原因。
說明債務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?如有,請提出以債務人為
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(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
),並說明其投保內容、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其金額,
暨
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。
說明債務人現住房屋之坪數、
所有權人、居住成員、居住
成員間如何分擔生活費用及房租?並提出繳納房租之證明
、現住房屋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、一百零一年全年度水
、電、瓦斯、電信費繳費明細,及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。
提出受扶養人周協志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,須由債
務人扶養之相關證明(例如:診斷證明書、身心障礙手冊
等),並說明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之
扶養費若干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