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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宣告破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新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,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,而聲請破產為訟事件,應以構成破產 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,依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財產狀況說明書資 料,財產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捌佰捌拾元,依非訟事件法 第13條規定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竺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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