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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上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陳世宗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附帶被上訴 人即上訴人 陳世明 訴訟代理人 辛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7 月31日本 院102 年度湖簡字第55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被上訴人提起 附帶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附帶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為附帶上訴,民事訴訟法 第460 條第1 項前段固有明文。惟附帶上訴,為被上訴人對 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,在第一審 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,自無許其提起附帶上訴之理,最高法 院41年台上字第763號判例參照。 二、附帶上訴意旨略以:伊自民國65年5 月13日即受僱在附帶被 上訴人擔任法定代理人之威鎮股份有限公司(85年5 月17日 變更組織前為威鎮機械有限公司,下稱威鎮公司),並為股 東,嗣於99年11月間辦理退休離職,威鎮公司並未給付退休 金,兩造遂協議,由附帶被上訴人以新臺幣(下同)2,500, 000 元向伊購買威鎮公司股份50股,給付方式,則開立每張 面額100,000 元,自99年2 月28日起,每2 個月月底到期之 支票共25紙以為支付,約定俟支票全數兌現後,由伊將所持 上開股份辦理過戶予附帶被上訴人。詎料,附帶被上訴人僅 兌現99年2 月、4 月、6 月、8 月之4 紙支票後,即拒絕兌 付,其餘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6 紙,則未兌付,而於原審言 詞辯論終結後迄今,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4 紙屆期未獲 兌現,與前揭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支票之基礎原因關係相同, 爰提起附帶上訴等語,並聲明: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 上訴人400,000 元及各自附表二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,並願供擔保准為假執行之宣 告。 三、經查,附帶上訴人於原審依票據法第126 條之規定,請求附 帶被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一所示6 紙支票之票款共600,000 元 及各自附表一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,經原審判決判准應如數給付,是附帶上訴人於 原審係獲全部勝訴之判決,則附帶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無上 訴利益存在,從而,按諸首揭說明,附帶上訴人所提起之附 帶上訴,並不合法,且無從補正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及第44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,應予駁回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一: 付款人:華泰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票面金額│ 發票日 │ 提示日 │帳號│ 票號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 100,000│ 101.04.30│ 101.05.09│2136│ AB0000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 100,000│ 101.06.30│ 101.07.03│同上│ AB0000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 100,000│ 101.08.31│ 101.09.03│同上│ AB0000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 100,000│ 101.10.31│ 101.11.05│同上│ AB0000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5 │ 100,000│ 101.12.31│ 102.01.07│同上│ AB0000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6 │ 100,000│ 102.02.28│ 102.03.06│同上│ AB0000000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附表二: 付款人:華泰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票面金額│ 發票日 │ 提示日 │帳號│ 票號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 100,000│ 101.04.30│102.05.01 │2136│AB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 100,000│ 101.06.30│102.07.01 │同上│AB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 100,000│ 101.08.31│102.09.01 │同上│AB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 100,000│ 101.10.31│102.11.01 │同上│AB00000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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