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78號
附帶
上訴人
即被
上訴人 陳世宗
訴訟
代理人 陳明宗
律師
附帶被上訴
人即上訴人 陳世明
訴訟代理人 辛武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7 月31日本
院102 年度湖簡字第55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被上訴人提起
附帶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附帶上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附帶上訴
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被上訴人於
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為附帶上訴,民事訴訟法
第460 條第1 項前段固有明文。
惟附帶上訴,為被上訴人對
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,在第一審
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,自無許其提起附帶上訴之理,最高法
院41年
台上字第763號判例
參照。
二、附帶
上訴意旨略以:伊自民國65年5 月13日即受僱在附帶被
上訴人擔任
法定代理人之威鎮股份有限公司(85年5 月17日
變更組織前為威鎮機械有限公司,下稱威鎮公司),並為股
東,
嗣於99年11月間辦理退休離職,威鎮公司並未給付退休
金,
兩造遂協議,由附帶被上訴人以新臺幣(下同)2,500,
000 元向伊購買威鎮公司股份50股,給付方式,則開立每張
面額100,000 元,自99年2 月28日起,每2 個月月底到期之
支票共25紙以為支付,約定
俟支票全數兌現後,由伊將所持
上開股份辦理過戶予附帶被上訴人。
詎料,附帶被上訴人僅
兌現99年2 月、4 月、6 月、8 月之4 紙支票後,即拒絕兌
付,其餘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6 紙,則未兌付,而於原審
言
詞辯論終結後
迄今,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4 紙屆期未獲
兌現,與
前揭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支票之基礎原因關係相同,
爰提起附帶上訴等語,
並聲明: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
上訴人400,000 元及各自附表二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
,
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,並願供
擔保准為假執行之宣
告。
三、
經查,附帶上訴人於原審依票據法第126 條之規定,請求附
帶被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一所示6 紙支票之票款共600,000 元
及各自附表一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
計算之利息,經原審判決判准應如數給付,是附帶上訴人於
原審係獲全部勝訴之判決,則附帶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無上
訴利益存在,從而,按諸
首揭說明,附帶上訴人所提起之附
帶上訴,並不合法,且無從補正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
1 第3 項及第44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
法 官 黃莉莉
法 官 陳筱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彭品嘉
附表一:
付款人:華泰商業銀行松山分行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票面金額│
發票日 │ 提示日 │帳號│ 票號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 100,000│ 101.04.30│ 101.05.09│2136│ AB0000000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 100,000│ 101.06.30│ 101.07.03│同上│ AB0000000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 100,000│ 101.08.31│ 101.09.03│同上│ AB0000000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 100,000│ 101.10.31│ 101.11.05│同上│ AB0000000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 100,000│ 101.12.31│ 102.01.07│同上│ AB0000000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 100,000│ 102.02.28│ 102.03.06│同上│ AB0000000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:
付款人:華泰商業銀行松山分行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票面金額│ 發票日 │ 提示日 │帳號│ 票號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 100,000│ 101.04.30│102.05.01 │2136│AB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 100,000│ 101.06.30│102.07.01 │同上│AB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 100,000│ 101.08.31│102.09.01 │同上│AB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 100,000│ 101.10.31│102.11.01 │同上│AB0000000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