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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上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簡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仟溢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岳穗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返還上訴人仟溢環保有限公司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玖 拾伍元。 理 由 一、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,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 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6第1 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,就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11, 000 元,合計上訴標的金額為411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,780 元,因上訴人於民國102 年3 月15日提起上訴時逕 行繳納裁判費7,275 元,致本院有溢收第二審裁判費495 元 之情事,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劉逸成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欣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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