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65號
上 訴 人 仟溢環保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世忠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岳穗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返還上訴人仟溢環保有限公司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肆佰玖
拾伍元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
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,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
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
事者,法院應依
聲請並得
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26第1 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
經查,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,就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
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11,
000 元,合計上訴標的金額為411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6,780 元,因上訴人於民國102 年3 月15日提起上訴時逕
行繳納裁判費7,275 元,致本院有溢收第二審裁判費495 元
之情事,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
法 官 劉逸成
法 官 馬傲霜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劉欣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