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33號
原 告 宏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煥然
上列原告與
被告恆生開發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
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陸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
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叁拾陸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
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零叁拾陸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李彥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