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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0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033號 原   告 宏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煥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生開發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陸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叁拾陸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零叁拾陸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彥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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