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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0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   告 眾耀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淳營造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叁拾伍萬貳仟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零陸拾肆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玉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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