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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0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   告 筌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正一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捌拾萬元,應徵裁判費捌仟柒佰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捌仟貳佰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七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旻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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