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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1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102號 原   告 建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孫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 伍拾伍萬捌仟肆佰柒拾元(計算式詳附表所示),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陸仟叁佰肆拾肆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肆拾肆元。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淳涵 附表: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依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視為起訴之日即民國102  年9 月12日臺灣銀行牌告歐元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39.94 元  ;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29.877元。 ㈡原告請求之金額: ⒈歐元部分:39.94 ×歐元5,000 元=新臺幣199,700元。 ⒉美金部分:29.877×美金10,000元=新臺幣298,770元。 ⒊新臺幣:2,060,000元。 ㈢合計:  199,700元+298,770元+2,060,000元=2,558,47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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