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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1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   告 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訴訟代理人 葉韋良律師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被告茂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茂康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陸仟肆佰壹拾萬捌仟壹佰柒拾參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伍拾柒萬陸仟壹佰陸拾捌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 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柒萬伍仟陸佰陸拾捌元。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昀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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