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46號
原 告 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建志
訴訟代理人 葉韋良
律師
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茂康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,
惟被告茂康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台幣陸仟肆佰壹拾萬捌仟壹佰柒拾參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
伍拾柒萬陸仟壹佰陸拾捌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
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柒萬伍仟陸佰陸拾捌元。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蔡昀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