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48號
原 告 上雄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明河
上列原告與
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
佰柒拾柒萬捌仟伍佰壹拾玖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
仟伍佰貳拾貳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李彥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