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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1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148號 原   告 上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 佰柒拾柒萬捌仟伍佰壹拾玖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 仟伍佰貳拾貳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彥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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