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68號
原 告 親合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建成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偉太營造工程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偉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叁萬伍仟伍佰陸拾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
幣陸仟玖佰肆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
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肆佰肆拾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
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蔡昀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