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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1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178號 原  告 張佳瑜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萬叁仟肆佰玖拾捌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貳佰肆拾捌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柒佰肆拾捌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彥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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