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86號
原 告 張佳瑜
律師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
聲請對
被告統陽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6,642,374 元,應繳
裁判費66,83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66,335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7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