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1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187號 原   告 張佳瑜律師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利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叁佰玖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玖 仟陸佰壹拾元,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 ,尚應補叁萬玖仟壹佰壹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晏瑄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