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88號
原 告 張佳瑜
律師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百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百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陸佰柒拾柒萬叁仟零捌拾貳元,應繳
裁判
費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陸拾肆元。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
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蔡昀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