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1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2年度補字第1193號 原   告 張佳瑜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壹億零肆佰陸拾陸萬伍仟壹佰肆拾貳元,扣除原 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,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玖拾貳萬柒仟肆佰伍拾玖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弘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