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99號
原 告 張佳瑜
律師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
被 告 美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國書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
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叁佰壹拾肆萬玖仟玖佰
捌拾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貳拾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
貳佰貳拾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
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許巧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