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00號
原 告 張佳瑜
律師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百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
伍佰伍拾玖萬肆仟陸佰叁拾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
貳佰捌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
繳新臺幣柒拾陸萬肆仟柒佰捌拾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
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卓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