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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2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00號 原   告 張佳瑜律師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百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 伍佰伍拾玖萬肆仟陸佰叁拾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 貳佰捌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 繳新臺幣柒拾陸萬肆仟柒佰捌拾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卓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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