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03號
原 告 熊潤之
訴訟
代理人 程玟玟
上列原告與
被告呈信投資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
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
無法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(先位聲明應以估
算「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」乘以「公告現值」計算價額;
備位聲
明應以所主張「應購買之價格」乘以「請求價購之面積」計算價
額。再由先、備位聲明擇其價額較高者為準,定本件之訴訟標的
價額),並以訴訟標的價額,
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
補繳裁判費,如未依期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程翠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