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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2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03號 原   告 熊潤之 訴訟代理人 程玟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呈信投資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(先位聲明應以估 算「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」乘以「公告現值」計算價額;備位聲 明應以所主張「應購買之價格」乘以「請求價購之面積」計算價 額。再由先、備位聲明擇其價額較高者為準,定本件之訴訟標的 價額),並以訴訟標的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 補繳裁判費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程翠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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