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19號
原 告 王博毅
訴訟
代理人 林宇文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豐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李秉豐間請求
損害賠償
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2,392,213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,76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劉欣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