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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2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226號 原   告 連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琨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恩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玖拾肆萬陸仟貳佰玖拾捌元,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,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捌佰伍拾元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嫣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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