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48號
原 告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夷麟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宗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宋月微、林邱毅即
林邱城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
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柒佰玖拾肆萬
貳仟貳佰零柒元,應徵
裁判費柒萬玖仟柒佰零伍元,扣除原告前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柒萬玖仟貳佰零伍元。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