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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2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248號 原   告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夷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宋月微、林邱毅即 林邱城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柒佰玖拾肆萬 貳仟貳佰零柒元,應徵裁判費柒萬玖仟柒佰零伍元,扣除原告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柒萬玖仟貳佰零伍元。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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