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97號
原 告 陳素貞 寄臺北郵政13之112號信箱
上列原告與
被告迷你倉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萬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周嫣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