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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  告 星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惠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台北市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員工消費 合作社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,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新台幣 (下同)伍拾柒萬零伍佰玖拾捌元;訴之聲明第二項,請求被告 返還售後服務保證金壹拾萬元,均屬財產權訴訟,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陸拾柒萬零伍佰玖拾捌元(計算式:570,598 +10 0,000 =670,598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叁佰捌拾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志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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