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0號
原 告 澎興海產行
法定
代理人 陳三家
原 告 澎伸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柏翰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糖朝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:㈠原告澎興海產行主張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陸仟肆佰壹拾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;㈡原告澎伸企業有限公司主張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陸拾陸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翁仕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