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  告 澎興海產行 法定代理人 陳三家 原   告 澎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翰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糖朝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:㈠原告澎興海產行主張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陸仟肆佰壹拾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;㈡原告澎伸企業有限公司主張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陸拾陸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仕衡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