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7號
原 告 璟達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樹生
上列原告與
被告佳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4,237,59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,97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劉欣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