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6號
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慶京
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
律師
李益甄律師
陳伯翰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灣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費用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肆仟貳佰叁拾玖萬柒仟柒佰叁拾柒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
拾捌萬伍仟壹佰貳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周嫣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