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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一○二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   告 瑞泰地質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祖輝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捷儀科技股  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 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  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   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,應   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  臺幣伍佰元,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  規定之事項,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劉晏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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