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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  告 張裕能       陳清堯 被   告 伍益工業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珍賜 被   告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光敬和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叁仟捌佰陸拾元(計算式 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8  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8   日 附表: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  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:    37,000元(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)×25.78平方公尺(    占用面積)=953,86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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