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8號
原 告 張裕能
陳清堯
被 告 伍益工業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珍賜
被 告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光敬和
上列
當事人間
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叁仟捌佰陸拾元(計算式
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
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
附表: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:
37,000元(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)×25.78平方公尺(
占用面積)=953,86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