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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  告 義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政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耐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 萬柒仟壹佰玖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程翠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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