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76號
原 告 克妹網路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杜青燕
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蔡燕菁、香港商雅虎資
訊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伍拾叁萬叁仟肆佰柒拾捌元,應繳
裁
判費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
,尚應補繳壹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
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詹淳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