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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  告 嘉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春波 訴訟代理人 丁中原律師       林俊吉律師 被   告 世貿名人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,暫依原告所陳報被告占有坐落於新北市○○區 ○○段○○○ ○○○○ ○號等土地之面積約990 平方公尺,核定為新 臺幣柒仟壹佰玖拾叁萬壹仟肆佰貳拾元【計算式:990 平方公尺 ×72,658元/ 平方公尺(土地公告現值)=71,931,420元】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零柒拾貳元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8 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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