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0號
原 告 嘉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顏春波
訴訟代理人 丁中原
律師
林俊吉律師
被 告 世貿名人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游玲玲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,暫依原告所陳報被告占有坐落於新北市○○區
○○段○○○ ○○○○ ○號等土地之面積約990 平方公尺,核定為新
臺幣柒仟壹佰玖拾叁萬壹仟肆佰貳拾元【計算式:990 平方公尺
×72,658元/ 平方公尺(土地公告現值)=71,931,420元】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零柒拾貳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七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