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9號
原 告 祥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億山
被 告 台灣利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馮裕銘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叁仟玖佰零壹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