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  告 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偉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曾聲請被告常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壹萬 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肆拾玖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肆拾玖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卓怡芳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