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26號
原 告 生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紀怡明
上列原告與
被告集發棉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
伍佰玖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
書記官 程翠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