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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  告 生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怡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集發棉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 伍佰玖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程翠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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