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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4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   告 陳彥芬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代昀陞業有限公司  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  臺幣4,000,000 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0,600元,扣除前繳  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40,100元   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   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應提出準備書狀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品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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