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83號
原 告 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月娥
被 告 劦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昆鴻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壹萬伍仟肆佰叁拾
捌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捌佰伍拾陸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
書記官 許巧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