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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483號 原   告 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被   告 劦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壹萬伍仟肆佰叁拾 捌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捌佰伍拾陸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巧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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