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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加倍返還訂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496號 原   告 海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帝馬動力科技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加倍返還訂金事 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陸仟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肆萬捌仟零貳拾伍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貳拾伍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0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竺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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