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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5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  告 李少群即李謀杖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      林青穎律師 被   告 天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之聲明係訴請確認民國102 年4 月20日之被告公司 102 年第2 次臨時股東會之決議無效,核其標的,非對於親屬關 係或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財產權訴訟(最高法院98年度 臺抗字第319 號、99年度臺抗字第600 號裁定意旨參照),又因 上揭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, 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 一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,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竺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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