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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5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91號 原  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楊瓔鈺 原告與被告九重有限公司、邱創克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壹佰伍拾伍萬伍仟壹佰壹拾陸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 仟肆拾肆拾肆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 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七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卓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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