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9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童兆勤
訴訟代理人 楊瓔鈺
原告與
被告九重有限公司、邱創克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
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壹佰伍拾伍萬伍仟壹佰壹拾陸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
仟肆拾肆拾肆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
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七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月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卓怡芳